根据属地管理和个人自愿原则,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常驻地居委会(村委会)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三)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审核。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专人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
(四)评委会办事机构审核。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接收送审材料并按规定程序进行认真复核,审核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受理范围和时间,以及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未按规定办理委托评审手续报送的申报材料,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告知申报人。审核通过并拟提交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人员的相关信息须在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单位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对职称申报评审实行全流程随机抽查。
六、职称评审组织
(一)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年度职称评审会议前,应当落实监督程序要求,从评审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和规定层级的评审专家组建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抽取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会议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抽取。抽取的评审委员实际参会人数达不到评审工作要求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增补抽取。
(二)全面落实高评委专家异地交流机制,下放至我市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社区卫生和机械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在抽取年度评审专家时,本地、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人数占比不得少于20%。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般要由科研院校、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等不同单位的优秀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合理组成,原则上本县(市、区)、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人数占比不得少于20%。
(三)各评审单位应在召开年度评审会议前5个工作日,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备《评审委员会活动备案表》,明确专家抽取原则、评审质量控制要求等。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程序确认公布并颁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格式的职称证书,申报人自主打印全省统一编号的电子职称证书。
我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转发省相关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年度评审结果,并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联合发文,编制市行业部门文号。